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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北縣政府公告繼續適用二年屆滿,並自 101年12 月25日起當然失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交通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1年10月21日臺北縣政府81北府法一字第334174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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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1月25日臺北縣政府89北府法規字第 026632號令修正公布名 稱及全文9條,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縣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 共停車場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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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0980335341號令修正公布 名稱及全文14條(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 09380號公告繼續適用)(原名稱:臺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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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北縣政府公告繼續適用二年屆滿,並自 101年12 月25日起當然失效

附件下載

附表

法規異動

廢止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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