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之業者,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經本局許可及簽訂服務區使 用行政契約後三十日內,應檢附投保產品責任險、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 險等保險之證明文件,並繳納使用權利金及保證金。 前項使用權利金及保證金之收費基準,由本局定期檢討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