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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府未劃定為都市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依第二條 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該地之都市更新事業者,更新單元 內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附表基本條件之一,並於更新事業概要 內載明。
附表-本府未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基本條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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