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廣告物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候選人、政黨不得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張掛、黏貼、粉刷、噴漆、懸掛
  、樹立看板、旗幟、布條及各項競選廣告物;違者由主管機關依權責逕
  行拆除或告發、處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