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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廣告物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候選人、政黨不得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張掛、黏貼、粉刷、噴漆、懸掛 、樹立看板、旗幟、布條及各項競選廣告物;違者由主管機關依權責逕 行拆除或告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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