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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修復門面經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後由修復人自行沿拆除面 ,按拆除賸餘之建築物高度修復之,依法須設置騎樓者,並應將拆除賸 餘之建築物依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閒珠置自治條例設置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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