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932
人,瀏覽人次:
92180062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苗栗縣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投資人購置或新建供投資案直接使用且坐落於本縣之不動產,其年度房 屋稅及地價稅應繳稅額得向本府申請前二年全額補貼,後三年補貼百分 之五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