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8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購置或新建供投資案直接使用且坐落於本縣之不動產,其年度房
  屋稅及地價稅應繳稅額得向本府申請前二年全額補貼,後三年補貼百分
  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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