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類身心障礙學生應依障礙類別、障礙程度、家長意願就近安置於最適
  合其發展之學習環境。
  如依前項安置普通班就讀時,應依下列原則妥適輔導。
  一、適性原則:應依該學生之個別教育需要,評估其安置之適當性。
  二、融合原則:應安排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適當教育;與其他學生同等
      機會參與校內外活動。
  三、調適原則:學生安置後狀況有明顯改變或不適應情事者,得調整其
      安置方式。在普通班提供之教學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無法滿足
      該學生之需要時,經家長同意及鑑輔會核准,得安置在特殊教育場
      所。
  四、就近原則:應安置在其住家附近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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