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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局為推廣各項藝文活動,得設縣史館、中正堂、藝術館及各類博物館。 前項各館之業務得由第四條相關業務科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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