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取得街頭藝人證之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應遵守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
,不得影響公共空間管理人核准之其它活動。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影響他人之公平使用者,執行機關或公共空間管理
人得視活動型態及觀眾反應等因素,機動調整其從事藝文活動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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