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本法所規定之本縣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間,取得 供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減徵契稅百分之三十。 前項不動產自申報契稅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 繳原減徵之契稅。 經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同意由其 繼續辦理興建、營運之其他民間機構,因續辦興建、營運而取得之營運 資產或興建中之工程,免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