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民間機構參與本法所規定之本縣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間,取得
  供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減徵契稅百分之三十。
  前項不動產自申報契稅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
  繳原減徵之契稅。
  經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同意由其
  繼續辦理興建、營運之其他民間機構,因續辦興建、營運而取得之營運
  資產或興建中之工程,免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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