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9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技藝表演,指大鼓、彈詞、雜耍、口技、溜冰、相聲及各項特
  技等具有娛樂性之表演;所稱競技比賽,指各種球賽、游泳、武術、射
  擊、賽車、賽馬等具有娛樂性之比賽;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係指機
  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等具有娛樂性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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