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代辦費之項目如下: 一、寄宿費。 二、午餐費。 三、教科書書籍費。 四、交通車費。 五、腳踏車停放費及夜補校車輛停放費。 六、冷氣使用維護費。 七、游泳教學費。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代辦費,應經學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並於收費 前以書面向家長說明。 前項校務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均應存校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