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代辦費之項目如下:
  一、寄宿費。
  二、午餐費。
  三、教科書書籍費。
  四、交通車費。
  五、腳踏車停放費及夜補校車輛停放費。
  六、冷氣使用維護費。
  七、游泳教學費。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代辦費,應經學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並於收費
  前以書面向家長說明。
  前項校務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均應存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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