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申請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租約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耕地租約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一份。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四、出租人及承租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
  五、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一份。
  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一份。
  承租一宗耕地之一部者,應另提出地籍圖謄本及租佃位置圖各一式三份
  。
  單獨申請耕地租約訂立登記,應另提出繳租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租賃關
  係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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