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市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車四類,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
額,依本法第六條附表之規定課徵之。
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
位數按日計算。
領用試車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六條附表汽車、機車之最高稅額
按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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