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車四類,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 額,依本法第六條附表之規定課徵之。 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 位數按日計算。 領用試車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六條附表汽車、機車之最高稅額 按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