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舉辦娛樂活動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之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社 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待所、俱樂部等,不論在任何場所舉辦, 均應依法負責代徵娛樂稅,並辦理娛樂業登記,領用娛樂票券。其臨時舉 辦娛樂活動者,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