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經常舉辦娛樂活動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之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社
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待所、俱樂部等,不論在任何場所舉辦,
均應依法負責代徵娛樂稅,並辦理娛樂業登記,領用娛樂票券。其臨時舉
辦娛樂活動者,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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