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規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 冠數字,每項第一行低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 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市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