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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尺度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除屋頂、樓版、樓梯、圍牆外,如經本局派員勘查認定其現場實際情況 已達不堪使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再予執行: 一、基於拆除技術或拆除安全考量。 二、拆除行為有損及鄰房、合法共同壁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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