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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尺度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3日
制定依據
1.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第三條
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 區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鄉(鎮、市、區)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 建築之查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