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尺度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3日

所有條文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執行違章建築之拆除事項,特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尺度標準如下:
  一、材料為鐵皮、石綿瓦、水泥等之屋頂,全部拆除。
  二、鋼筋混凝土造屋頂及樓版,於樑保留必要之拆除作業空間(不含樑
      寬在五十公分以下),其餘全部拆除,鋼筋鋸斷。
  三、牆壁全部拆除,如有樓梯者亦應將樓梯全部拆除。
  四、樑柱全部拆除。但鋼筋混凝土樑柱得予免拆。
  五、圍牆全部拆除。

  主要構造拆除後,雖未符合前條標準,但確實已達不堪使用者,得免再
  予執行。

  除屋頂、樓版、樓梯、圍牆外,如經本局派員勘查認定其現場實際情況
  已達不堪使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再予執行:
  一、基於拆除技術或拆除安全考量。
  二、拆除行為有損及鄰房、合法共同壁之虞。

  違章建築經本局認定拆除達不堪使用後,如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
  或都市觀瞻者,應全部拆除。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