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學校得依照本府每學期訂定之收費基準代收下列費用:
  一、班級費:每生每學期代收,得由學校統籌運用,或由各班依實際需
      要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支用。
  二、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家長會經常會費,以
      家長為單位代收,其保管、運用及監督、考核應依「彰化縣國民中
      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三、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公開招標之價格收取。
  四、國民小學每生每學期代收學生活動費。
  五、國民小學辦理齲齒防治學校得收齲齒防治費。
  六、電腦設備維護、耗材及網路使用費:國民中小學生上電腦資訊課程
      者得以學期為單位收取。
  七、游泳池水電及維護管理費:學生使用學校之游泳設施者,得以學期
      為單位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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