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及名稱,名稱並應加冠教育屬性。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及置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聘事項 。 六、董事會之組織及其職權。 七、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教育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者,由遺囑 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