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應安置在其學區內就讀,以最少限制的環境為 原則,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身心障礙學生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適當的教育;除非狀況特殊, 經家長同意及鑑輔會核准後方可另行安置。 二、身心障礙學生狀況有明顯改變或不適應情事者,得調整其安置方式 。 三、協助該學生與其他學生同等機會共同參與校內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