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5日

條文關聯

  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應安置在其學區內就讀,以最少限制的環境為
  原則,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身心障礙學生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適當的教育;除非狀況特殊,
      經家長同意及鑑輔會核准後方可另行安置。
  二、身心障礙學生狀況有明顯改變或不適應情事者,得調整其安置方式
      。
  三、協助該學生與其他學生同等機會共同參與校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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