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者,應於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 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 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