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殊境遇家庭: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 條例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 女就讀彰化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二、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