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 103038186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2條條文,並自103年8月1日施行(原名稱:彰化縣特殊境遇家庭 子女孫子女就讀縣立高級中學學雜費減免辦法)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殊境遇家庭: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
    條例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
    女就讀彰化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二、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