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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優良教師表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教師經本府遴選,代表本縣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之省級以上各種 比賽,獲團體錦標前四名(含優等以上),個人競賽前六名(含優等以 上)者,由本府直接核定表揚,不受教學時間及學校教師人數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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