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產業運輸道路橋樑隧道管理暨通行費徵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產業運輸道路通行費之徵收,由本府在收費站於車輛通過時收取之。收費
站未設置完成前,針對濁水溪水系及經本府認定行經產業運輸道路之廠商
,依土方標售得標或採取土方數量,每立方公尺徵收費用新臺幣六元整,
不適用第六條第一項每車次收費之規定。
前項收費時間為每日六時起至二十二時止,例假日除外。但本府得依實際
通行狀況調整收費時間。
第一項收費標準,本府得視實際營運狀況,公告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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