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學校內供售之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並具政府或
公正專業機構認、驗證之標章;無驗證標章者,應經工廠登記食品業者產
製或檢附一年內有效之食品衛生標準檢驗、合格或來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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