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有廢棄物處理廠營運回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回饋金運用於下列事項: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環境綠美化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醫療保健或健康檢查事項。
四、有關文康、體育、藝文、民俗或敬老慈幼活動。
五、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六、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後續管理維護事項。
七、有關住(租)戶之基本水、電費補貼、生育、喪葬、教育獎助及其他
    與環境保護有關事項補助。
八、有關推行垃圾分類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活動。
九、有關執行回饋金使用相關作業之行政庶務費用,其分配上限不得超過
    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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