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時,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其公告事項如 下: 一、法令依據。 二、土地座落及面積。 三、投標資格。 四、領標時間、地點及受理投標期限。 五、標售底價及押標金金額。 六、投標應備書件。 七、投、開標時間及場所。 八、價款之繳交期限及方式。 九、土地點交方式及期限。 十、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公告受理投標期限不得少於十四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