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承造人應就損鄰事件,主動與受損戶協議修復賠償事宜,未能 達成協議時,受損戶得要求起、承造人委託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師公會 ,鑑定損壞原因、情形、安全、修復費用及建議結論等,並製作鑑定報 告書。爭議關係人應向該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 ,始得申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以下簡稱評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