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申請設置簡易自來水事業,應成立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
  理委員會),並檢附組織章程、營運管理辦法及原水水質檢驗表,經執
  行機關輔導並邀集相關機關初審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臺南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簡易自來水設施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證明及水權登記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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