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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權轉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申請人提出之文件,經審核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 於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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