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權轉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提出之文件,經審核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
於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