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人(以下簡稱原使用人)申請轉讓攤(鋪)
位時,應會同受讓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市場處提出:
一、轉讓申請書及承諾書。
二、原使用人及受讓人印鑑證明書各一份。
三、受讓人記事欄不省略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其連帶保證人記事欄不省略之
戶籍謄本各一份。
四、加蓋原使用人印鑑證明書樣式印鑑之轉讓同意書一份。
五、原使用人之攤(鋪)位使用契約書;契約書遺失者,需另行填報遺失
切結書。
六、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同時檢附加蓋印鑑證明書樣式印鑑之委託書
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一份。
原使用人有待改正事項或積欠攤(鋪)位使用費、管理費、其他市場相關
費用者,不得申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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