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臺南市警察局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05日

條文關聯

  實施要領:
  一、地方相互支援:
  (一)本市與高雄市之相互支擾行動準則:
      1.本市支援高雄市時,派出之支援部隊,向楠梓警察分駐所或民族
        警察派出所報到,高雄市警察局第三、六分局應事先派員前往市
        境適當地點候領。
      2.高雄市支援本市時,其派出之支援部隊,向本市第一警察分局大
        林派出所報到,本市警察局應事先通知其有關單位派員前往候領
        ,或由大林派出所派員負責引導至受災地區,向當地指揮官報到
        。
  (二)本市與高雄縣之相互支援行動準則:
      1.本市支援高雄縣時,派出之支援部隊,向路竹警察分局報到,高
        雄縣警察應事先或指定指揮人員,負責引導或指揮服勤。
      2.高雄縣支援本市時,其由路竹、岡山警察分局派遣之部隊,向本
        市第一警察分局大林派出所報到,臺南市警察局事先通知其有閞
        單位派員前往候領,或由大林派出所派員負責引導至受災地區,
        向當地指揮官報到。
  (三)本市與臺南縣之相互支援行動準則:
      1.本市支援臺南縣時,由第三警察分局派出之支援部隊向佳里警察
        分局西港分駐所報到。由第五警察分局派出之支援部隊向新化警
        察分局永康分駐所報到。由第一警察分局派出之支援部隊向歸仁
        警察分局仁德分駐所報到。臺南縣警察局應事先派員或指定指揮
        人員,負責引導或指揮服勤。
      2.臺南縣支援本市時,其由佳里警察分局派出之支援部隊向本市第
        三警察分局和順派出所報到。由新化警察分局派出之支援部隊,
        向本市第五警察分局開元派出所報到。由歸仁警察分局派出之支
        援部隊向本市第一警察分局東門派出所報到。臺南市警察局第三
        、五、一分局應派出員負責引導至受災地區向當地指揮官報到。
  (四)本市與鐵路局防護團高雄區大隊臺南機動防護隊及與公路局防護
        團第三大隊臺南運輸中隊之相互支援行動準則:
      1.本市支援、公路駐市民防機構時,依各該單位需要,向其指定之
        地點報到。
      2.鐵、公路局駐市民防機構支援本市時,其派出之支援部隊,依本
        市情況需要向本警察局指定之地點報到。
      3.鐵、公路駐市機構需要本市支援時,依規定以經由各該單位之防
        護團向臺灣省警務處民防指揮管制中心由請為原則,但如情況緊
        迫,為爭取時效,市警察局與鐵、公路駐市民防單位得相互逕行
        申請支援,事後分別向上級機構報備。
  (五)本市與高雄市、高雄縣、臺南縣及鐵、公路駐市民防機構等之相
        互支援,依據本細則實施,不另簽訂支援協定書,如執行技術發
        生細則問題,由各該縣市警察局隨時協商解決。
  二、軍民防護支援:
  (一)駐市各軍事機構,依需要特性,與本市警察局簽訂軍民防護支援
        協定,其協定書以每年度更換一次為原則,但軍事單位移防或負
        責人更易時,應將原訂支援協定書列入移交,接防單位及新任主
        管,應於一週內主動協調向本市警察局換訂協定書。
  (二)駐市各軍事機構支援本市民防事項,依各單位之特性及其作業能
        力,在不妨害軍事作戰原則下,盡力支援之。
  (三)本市支援駐市各軍事機構時,其受支援地區,以相關軍事機構在
        本市境內之駐地營區範圍或協定書指定之標的物為限;惟本市支
        援部隊前往駐地營區實施支援時,被支援之軍事機構應事先派員
        於營區外接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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