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要領:
一、地方相互支援:
(一)本市與高雄市之相互支擾行動準則:
1.本市支援高雄市時,派出之支援部隊,向楠梓警察分駐所或民族
警察派出所報到,高雄市警察局第三、六分局應事先派員前往市
境適當地點候領。
2.高雄市支援本市時,其派出之支援部隊,向本市第一警察分局大
林派出所報到,本市警察局應事先通知其有關單位派員前往候領
,或由大林派出所派員負責引導至受災地區,向當地指揮官報到
。
(二)本市與高雄縣之相互支援行動準則:
1.本市支援高雄縣時,派出之支援部隊,向路竹警察分局報到,高
雄縣警察應事先或指定指揮人員,負責引導或指揮服勤。
2.高雄縣支援本市時,其由路竹、岡山警察分局派遣之部隊,向本
市第一警察分局大林派出所報到,臺南市警察局事先通知其有閞
單位派員前往候領,或由大林派出所派員負責引導至受災地區,
向當地指揮官報到。
(三)本市與臺南縣之相互支援行動準則:
1.本市支援臺南縣時,由第三警察分局派出之支援部隊向佳里警察
分局西港分駐所報到。由第五警察分局派出之支援部隊向新化警
察分局永康分駐所報到。由第一警察分局派出之支援部隊向歸仁
警察分局仁德分駐所報到。臺南縣警察局應事先派員或指定指揮
人員,負責引導或指揮服勤。
2.臺南縣支援本市時,其由佳里警察分局派出之支援部隊向本市第
三警察分局和順派出所報到。由新化警察分局派出之支援部隊,
向本市第五警察分局開元派出所報到。由歸仁警察分局派出之支
援部隊向本市第一警察分局東門派出所報到。臺南市警察局第三
、五、一分局應派出員負責引導至受災地區向當地指揮官報到。
(四)本市與鐵路局防護團高雄區大隊臺南機動防護隊及與公路局防護
團第三大隊臺南運輸中隊之相互支援行動準則:
1.本市支援、公路駐市民防機構時,依各該單位需要,向其指定之
地點報到。
2.鐵、公路局駐市民防機構支援本市時,其派出之支援部隊,依本
市情況需要向本警察局指定之地點報到。
3.鐵、公路駐市機構需要本市支援時,依規定以經由各該單位之防
護團向臺灣省警務處民防指揮管制中心由請為原則,但如情況緊
迫,為爭取時效,市警察局與鐵、公路駐市民防單位得相互逕行
申請支援,事後分別向上級機構報備。
(五)本市與高雄市、高雄縣、臺南縣及鐵、公路駐市民防機構等之相
互支援,依據本細則實施,不另簽訂支援協定書,如執行技術發
生細則問題,由各該縣市警察局隨時協商解決。
二、軍民防護支援:
(一)駐市各軍事機構,依需要特性,與本市警察局簽訂軍民防護支援
協定,其協定書以每年度更換一次為原則,但軍事單位移防或負
責人更易時,應將原訂支援協定書列入移交,接防單位及新任主
管,應於一週內主動協調向本市警察局換訂協定書。
(二)駐市各軍事機構支援本市民防事項,依各單位之特性及其作業能
力,在不妨害軍事作戰原則下,盡力支援之。
(三)本市支援駐市各軍事機構時,其受支援地區,以相關軍事機構在
本市境內之駐地營區範圍或協定書指定之標的物為限;惟本市支
援部隊前往駐地營區實施支援時,被支援之軍事機構應事先派員
於營區外接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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