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客家團體辦理客家文化交流活動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市客家團體舉辦客家文化交流活動,應於辦理活動一個月前檢附申請
  表及計畫書各十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之文件或其內容不全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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