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客家團體舉辦客家文化交流活動,應於辦理活動一個月前檢附申請 表及計畫書各十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之文件或其內容不全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時,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