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辦理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回饋金由水工處編列,撥交各污水處理廠所在地之區公所,以補助地方
  開闢公共設施、社會福利、民俗及育樂等項目,其實施計畫由各該區公
  所擬訂並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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