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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辦理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回饋金由水工處編列,撥交各污水處理廠所在地之區公所,以補助地方 開闢公共設施、社會福利、民俗及育樂等項目,其實施計畫由各該區公 所擬訂並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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