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尚未開發建築之空地完成綠美化,且未設置封閉性設施無償提供公眾使
  用,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依相關規定向本市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
  免地價稅,並得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容積獎勵:
  一、經整體景觀設計,依高雄市建築基地實施綠化審查辦法計算方式,
      其植栽綠覆率在百分之一百以上者。
  二、設置公益性、休憩性或其他有助於環境景觀改善效益之設施者。
  前項空地如設置圍籬者,其高度應在一點五公尺以下,並以透空之欄杆
  、鐵絲網或灌木綠籬施作者為限;設置基座者,基座高度以四十五公分
  為限;其施作範例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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