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資源回收廠之回饋金額及分配方式如下:
  一、興建階段:回饋經費總額依用地面積每公頃新臺幣三百萬元計,由
      環保局分年度編列預算,依本市各區所提供面積比例發給。
  二、營運階段:
      高雄市部分:按設計之日處理量每公噸每年提列新臺幣三萬元,由
      環保局編列預算。
      高雄縣部分:以相對於本市回饋範圍內人口、面積及距離因子列計
      回饋金,由環保局另編列預算。其公式如下:回饋金額=(該鄉鎮
      分配權重÷高雄市分配權重)×高雄市回饋金總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