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資源回收廠之回饋金額及分配方式如下: 一、興建階段:回饋經費總額依用地面積每公頃新臺幣三百萬元計,由 環保局分年度編列預算,依本市各區所提供面積比例發給。 二、營運階段: 高雄市部分:按設計之日處理量每公噸每年提列新臺幣三萬元,由 環保局編列預算。 高雄縣部分:以相對於本市回饋範圍內人口、面積及距離因子列計 回饋金,由環保局另編列預算。其公式如下:回饋金額=(該鄉鎮 分配權重÷高雄市分配權重)×高雄市回饋金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