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水源供應業者應委託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飲用水檢
  測類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水源水質採樣檢驗。但不得分次採樣
  。
  檢驗項目尚無任何一家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獲得許可者,水源供應業者應
  委託經環保署飲用水檢測類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或學術機關依其公
  告之標準檢測方法辦理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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