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鄉(鎮、市)公所之計畫型補助事項,應以依高雄縣統籌分配稅
  款分配辦法規定計算各鄉(鎮、市)公所當年度之基準財政收入,扣除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後之數額,占基準財政需要額之比率,為各鄉(鎮、
  市)公所財力核算基準,並分為三級給予不同之補助比率:
  一、第一級:比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二、第二級:比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
  三、第三級:比率未達百分之三十者。
  前項比率,由本府主計室會同財政局算定,並每年檢討一次。
  本府對鄉(鎮、市)公所之計畫型補助事項,依所需經費扣除中央補助
  款部分,並應視本府年度預算財源,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第一項規定算定之各鄉(鎮、市)公所財力級次,除專案簽奉核
      准外,其經費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二十、第二級為百分
      三十、第三級為百分之五十之事項如下:
    (一)道路橋樑工程計劃。
    (二)水利工程計畫。
    (三)雨水下水道工程計畫。
    (四)污水下水道工程計畫。
    (五)興建垃圾場掩埋場工程計畫。
    (六)農水路更新或維護工程計畫。
    (七)配合中央政府核定之工程計畫。
  二、依一定比率補助之事項:鄉(鎮、市)公所向中央申請補助經費並
      執行者,依中央對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事項,明訂縣(市)
      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相對配合經費比率者,依縣(市)政府負
      擔之比率補助。未明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相對配合
      比率或僅限定地方政府配合者,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酌予補助之事項如下:
    (一)因應節慶舉辦之各項活動計畫。
    (二)提升本縣環境衛生、居家安全、生活品質等增進縣民福祉計畫
          。
    (三)偏遠及原住民地區重要建設計畫。
    (四)其他經本府核定之專案性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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