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勞工行政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場地之單位或個人,經核准繳費後,自行放棄使用時,應於使
  用前七日提出申請退費,已繳之場地使用費半數不予退還。逾期未申請
  者,已繳各項費用全數不予退還,作為懲罰性之損害賠償金。但因不可
  抗力之事由而無法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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