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場地之單位或個人,經核准繳費後,自行放棄使用時,應於使 用前七日提出申請退費,已繳之場地使用費半數不予退還。逾期未申請 者,已繳各項費用全數不予退還,作為懲罰性之損害賠償金。但因不可 抗力之事由而無法使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