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消防救護車受理申請提供緊急救護運送就醫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得收取費用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一、指定送往就近適當之急救責任醫院或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機構。但
      救護大量傷病或心肺功能停止之患者時,不接受指定。
  二、傷病患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逕至門診就診。
  三、傷病患經救護人員評估為非緊急狀況並經急診檢傷分類為第四級或
      第五級。
  前項第一款指定送往之醫療機構,以位於本市轄區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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