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對於依前條規定申請之案件,經查明合於規定者,應檢具原申請書
件會同主管宗教財團法人、都市計畫、文化資產保存等有關單位審查,
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接受贈與之寺廟、教堂,未成立財團法人者,應由宗教財團法
人之主管單位輔導其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
定完成處分程序後辦理贈與。
二、申請接受贈與之寺廟、教堂,已成立財團法人者,應由宗教主管單
位切實審查該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是否健全,重要管理制度是
否具備;其有變更捐助章程必要者,應責成該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後
,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辦理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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