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之設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立案申請書。
二、設班計畫書。
三、擬聘教職員履歷表(檢具學經歷及身分證影本)。
四、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其基金數額規定如附表。
五、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六、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辦公、教學用
    品)。
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並檢附法院公證之證明。
設班基金應以補習班名義儲存金融機構做為日後改善教學及設備之用,非
經本府核准不得動用,核准動用後應予補足。
設班計畫書由設立人擬定,其內容包括:
1.宗旨。
2.擬設班名、類科、班數、人數、修業期限。
3.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4.教學科目、課程、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5.設班經費概算。
6.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技藝補習班,應另檢附班
  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7.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之執照及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
  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8.組織規程及學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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