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及名稱,名稱並應加冠文化屬性。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及置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改選、補選及解
      聘。
  六、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其運作方式。
  七、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八、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文化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者,由遺囑
  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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