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處、會、館下設各組,其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
三組,其組別試務、實習及就業輔導、實驗研究為原則。有特教班
二班以上者,得增設特教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輔導二組;未滿二十四班得增設一組;
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體育衛生、社團活動
、體育運動、衛生保健為原則。
三、總務處:十二班以上者,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設輔導一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資料組。
五、圖書館: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二組,其組別以技術服務、
讀者服務、資訊媒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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