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33042531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第 7條、第 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前條處、會、館下設各組,其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
      三組,其組別試務、實習及就業輔導、實驗研究為原則。有特教班
      二班以上者,得增設特教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輔導二組;未滿二十四班得增設一組;
      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體育衛生、社團活動
      、體育運動、衛生保健為原則。
  三、總務處:十二班以上者,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設輔導一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資料組。
  五、圖書館: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二組,其組別以技術服務、
      讀者服務、資訊媒體為原則。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管理員、書記、護理師或護士
  、營養師、技士、技佐。
  前項秘書、主任及除總務處外之各組組長,均由專任教師聘兼之。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
  辦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