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及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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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學)係指設有高中部或附設國民中
小學部之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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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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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工作委員會及圖書館,
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供
應、新生入學及升學作業、學生重修、補修、延長修業、選修課程
規劃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訓育活動、體育運動、學校衛生、運動傷害維護
、營養保健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總務處:文書收發、出納、檔案管理、工友管理、物品採購、營建
修繕、校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規劃及推動學生生活輔導、建立學生輔導資料、
辦理各項驗、特殊教育之辦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圖書館:推動圖書編目分類、視聽技術、資訊媒體開發製作、網路
系統開發及維護、學校刊物編輯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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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處、會、館下設各組,其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
三組,其組別試務、實習及就業輔導、實驗研究為原則。有特教班
二班以上者,得增設特教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輔導二組;未滿二十四班得增設一組;
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體育衛生、社團活動
、體育運動、衛生保健為原則。
三、總務處:十二班以上者,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設輔導一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資料組。
五、圖書館: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二組,其組別以技術服務、
讀者服務、資訊媒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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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掌理軍訓、護理教學
及協助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其員額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
額設置基準表」及「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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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管理員、書記、護理師或護士
、營養師、技士、技佐。
前項秘書、主任及除總務處外之各組組長,均由專任教師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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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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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
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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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除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會計及人事人
員另有規定外,其餘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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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
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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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組織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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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訂,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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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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