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公墓墓基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限定家屬)檢具公墓使用許可申請書、國民身份證、印章
      及往生者需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或除戶謄本、公墓現
      場簡圖(含四鄰)、切結書(施做埋葬地點應於核准面積範圍內辦
      理,不得妨礙他人墳墓及墓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證明之文件
      。
  二、申請人應持規費單至財政課出納處繳費。
  三、本所核發「公墓使用許可證」﹙非經本所核發「埋葬使用墓地許可
      證」者,不得收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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