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線工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管理及協調挖掘申請:
一、管線單位應研訂中長程發展計畫並評估近五年發展趨勢,於年度開
始前三個月將該計畫性資料造冊提送管理機關,供研訂未來因應措
施。
二、凡道路新築、拓寬、翻修等工程計畫定案後,主辦工程單位應通知
各有關單位配合埋設地下管線。
三、各管線單位應將埋設之地下管線狀況,分段繪製詳圖,送交管理機
關,管理機關應建立各重要道路管線埋設位置平面剖面資料,供申
請道路挖掘者查閱。
四、工程計畫經核准者,應即將計畫項目,設計基本原則、現況平面圖
及斷面圖、分送各管線單位並協商擬定各種管線敷設位置、拆遷範
圍及拆除期限。
五、同一工程計畫內有二個以上單位埋設或拆遷管線時,有關管溝回填
及一般土木構造物結構體等工作,由主辦工程單位與各管線單位協
調決定,特殊構造物結構體及纜線管線之佈設、埋入,由各管線單
位配合工程進度辦理。
六、在接近地下管線埋設位置施工時,施工單位應事先商請管線管理單
位提供確實位置或派員駐場輔導。各管線機構於接獲施工單位挖損
通知時,應即處理並派員搶修。其因而造成損害時應由施工單位與
管線機構協調或委請專業機構鑑定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七、舊有管線之拆除,除挖掘回填工作,得併入代辦工程辦理外,應由
各管線單位配合工程進度自行辦理。其有埋設過淺或其他特殊情形
妨礙施工時,得由主辦單位會同管線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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